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春荣与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7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763号
  • 案件名称

    刘春荣与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春荣;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763号原告:刘春荣,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光,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冠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伟,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宇婷,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春荣与被告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孟庆兰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春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刘春荣承担。        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乃歌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