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荣与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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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763号案件名称
刘春荣与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春荣;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763号原告:刘春荣,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光,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冠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伟,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宇婷,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春荣与被告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孟庆兰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春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刘春荣承担。 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乃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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