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杨磊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10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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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1006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菲、杨磊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菲;杨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10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菲,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丹东广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杨磊,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朝鲜族,住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中央大道22-1号2单元205室,公民身份号码:230404198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磊开设了账户号码为[email protected]的财付通支付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磊开设的账户号码为[email protected]的财付通支付账户,冻结金额为37719元,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倩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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