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战友建设有限公司、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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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496号案件名称
唐山战友建设有限公司、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唐山战友建设有限公司;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闫占松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496号申请人:唐山战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长青里万达广场。法定代表人:刘焕利,经理。被申请人: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8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董事长。被申请人:闫占松,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申请人唐山战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闫占松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战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账户150万元存款(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未支付给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工程款)、对被申请人闫占松银行账户200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战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账户150万元存款(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未支付给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闫占松银行账户200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宁人民陪审员 韩仁玉人民陪审员 胡加礼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胡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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