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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瑶、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终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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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终2613号
  • 案件名称

    胡云瑶、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胡云瑶;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终2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云瑶,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申兵,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管理人负责人。上诉人胡云瑶因与被上诉人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云瑶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减交、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胡云瑶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向其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上诉人胡云瑶收到本院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云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锦华审 判 员 瞿廷英审 判 员 曹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严 蒙书 记 员 夏桂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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