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迪力别克吐尔逊别克、王占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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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1185号案件名称
哈迪力别克吐尔逊别克、王占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哈迪力别克吐尔逊别克;王占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哈迪力别克吐尔逊别克,男,1971年9月3日出生,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王占文,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迪力别克吐尔逊别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占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4301民特488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王占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占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占文于2021年9月26日自动履行10000元。被执行人王占文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案款23220元。我院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评议结果为符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01执11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成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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