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段昕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03执2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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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3执2670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段昕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段昕程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03执267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段昕程,男,1988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段昕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5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一、被告段昕程应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66996.45元及利息、费用(滞纳金、违约金、账单分期手续费)22237.90元,共计105872.87元。被告段昕程分别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1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1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1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35872.87元;二、如被告段昕程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有权以被告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向被告段昕程计收逾期利息;三、如被告段昕程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有权对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全部还款内容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被告段昕程承担;五、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其他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因段昕程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段昕程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陈卫东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晓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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