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为、蒋振兴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恢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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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恢524号案件名称
高大为、蒋振兴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大为;蒋振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恢524号申请执行人:高大为,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辰,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振兴,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高大为与被执行人蒋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44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恢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菡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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