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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平、克拉玛依市鼎盛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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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736号
  • 案件名称

    张桂平、克拉玛依市鼎盛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桂平;克拉玛依市鼎盛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平,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鼎盛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65-2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平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鼎盛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14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鼎盛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张桂平支付4837909.2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50779.00元。    执行中查明,克拉玛依市鼎盛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牛超、牛国军、安昌仁、安刚等人又到期债权。冻结以上人员位于乌鲁木齐米东区所有5000亩土地上自建的楼房征用款合计500万元。    本院认为,征用款暂时无法确定该款项的结算时间。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因此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7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新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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