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元海、张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481民初5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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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81民初5555号案件名称
杨元海、张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元海;张利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481民初5555号原告:杨元海,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吉,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男,1974年6月9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原告杨元海诉被告张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虞建华独任审理,并于同年9月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承接的电梯工程进行安装,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60000元,由被告于2021年7月3日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劳务费60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7月4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请求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承接的电梯工程进行安装,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60000元,由被告于2021年7月3日出具了欠条。被告出具欠条后该款项至今未能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本庭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应予支付。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由被告出具了欠条予以证明,对此予以采信。被告未能及时支付所欠原告劳务费,应承担原告自主张权利之日即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出具欠条之次日起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杨元海劳务费60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逾期不交,视为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虞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诗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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