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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芝、郭学文等米志梅、王杰、李月莲、马建龙、王学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恢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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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执恢166号
  • 案件名称

    李春芝、郭学文等米志梅、王杰、李月莲、马建龙、王学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塔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春芝;郭学文;米志梅;王杰;李月莲;马建龙;王学莎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芝,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郭学文,男,1973年6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米志梅,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王杰,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李月莲,女,1969年2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马建龙,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王学莎,女,1990年1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李春芝诉郭学文、米志梅、王杰、李月莲、马建龙、王学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7)新420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春芝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学文、米志梅、王杰、李月莲、马建龙、王学莎给付案款236,0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全部和解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恢复执行标的额为231,000元。    1.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郭学文、米志梅、王杰、李月莲、马建龙、王学莎张贴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    2.2021年4月8日、6月3日、7月7日、7月30日、8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学文、米志梅、王杰、李月莲、马建龙、王学莎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反馈信息为:无证劵登记信息、有保险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强制处理、工商总局无注册信息、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账户已冻结余额不足以支付案款、网络资金有开户已冻结,公安部反馈王学莎有车辆×××号登记信息未能实际控制车辆。    3.2021年6月3日通过传统查控在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郭学文、米志梅、李月莲、马建龙、王学莎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王杰在塔城市风格景苑小区有房产已于2021年6月15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到期前二个月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动解封,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2021年6月3日在塔城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郭学文在塔城市xx镇xxxx村有宅基地登记信息,已经于2021年6月16日查封,期限为三年。到期前二个月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动解封,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5.在塔城市进行实地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6,963元。尚有标的额214,037元未能执行,执行费3365元未交纳。    7.2021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郭学文、米志梅、王杰、李月莲、马建龙、王学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郭学文、米志梅、王杰、李月莲、马建龙、王学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李春芝委托代理人李俊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李春芝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郭学文、米志梅、王杰、李月莲、马建龙、王学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春芝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磊审判员    白杨审判员    马迪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忠恒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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