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嘉胜特钢有限公司、台州典博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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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275号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嘉胜特钢有限公司、台州典博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嘉胜特钢有限公司;台州典博模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275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胜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HEFGB5M。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新江路371号。 法定代表人:郑欢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典博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G2FC48。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民兴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陶继伟,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胜特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典博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胜特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胜特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6元,减半收取1893元,保全费1390元,合计3283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胜特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如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肖洁 代书记员张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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