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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伟、四川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2021)鲁1521诉前调5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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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1诉前调5045号
  • 案件名称

    郭志伟、四川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郭志伟;四川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恒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21诉前调5045号申请人:郭志伟,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四川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被申请人:刘恒,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申请人郭志伟与被申请人四川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12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恒名下银行存款912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明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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