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吕之廷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4民初4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民初432号
  •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吕之廷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吕之廷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4民初432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东路6号报业大厦7楼。负责人:刘继青,经理。被告:吕之廷,男,194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州市海兴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沧州中心支公司)与吕之廷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0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汝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蔡丽彬书 记 员 孙小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