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环商贸有限公司、李成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2民初1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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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2民初1399号案件名称
河北科环商贸有限公司、李成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河北科环商贸有限公司;李成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2民初1399号原告:河北科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106国道以东硬木雕刻文化创意园A座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MA07Q2X51E。法定代表人:陈石磊,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桔,女,汉族,1996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系原告河北科环商贸有限公司法务。被告:李成云,男,汉族,1994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河北科环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成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科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科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元,由原告河北科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保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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