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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王龙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7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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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7591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王龙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王龙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75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常德市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福居委会中联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081357764W。法定代表人田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丽,女,该公司员工,住。被执行人王龙生,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龙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414121.2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9月3日,已含执行费602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龙生的银行存款414121.2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14121.2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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