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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林业局、明永良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3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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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执3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会同县林业局、明永良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会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会同县林业局;明永良
  • 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5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会同县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50066744958。法定代表人:罗永干,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明永良,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苗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会同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明永良行政非诉一案,本院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2020)湘1225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明永良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明永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明永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明永良名下房产已于2020年5月2日变卖未办理过户,被执行人明永良无银行存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公司及股票登记信息,在保险公司也未缴纳收益类保险,亦无其他财产性权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皆及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明永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其暂时无法提供执行人明永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明永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各种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明永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明永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会同县林业局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会同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明永良行政非诉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明永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米 斌代理书记员  胡 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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