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亮亮、徐忠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4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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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4049号案件名称
蔡亮亮、徐忠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蔡亮亮;徐忠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2民终4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亮亮,男,1992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现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本肖,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忠萍,女,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上诉人蔡亮亮因与被上诉人徐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亮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徐忠萍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徐忠萍承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一审法院未查清借条和还款协议的形成过程和因果关系。双方发生资金往来期间系恋爱关系,且互有流水往来。其在2019年10月先后向徐忠萍出具还款协议、借条系为了给对方安全感,稳定双方关系,并不存在借贷事实。2.徐忠萍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出借事实和已实际履行出借金额。双方虽存在借款协议,但就款项是否交付存在重大争议。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依据借条和还款协议即认定借款290000元属实,明显证据不足。3.即使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一审也错误认定了借款金额。双方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均有资金往来,一审法院并未全面核实双方所有流水,对徐忠萍的实际出借金额、其清偿金额等事实均未查清。徐忠萍答辩称:1.蔡亮亮在一审中已确认了借条和还款协议的真实性。其在2019年7-8月份就已经与蔡亮亮不存在恋爱关系了,蔡亮亮称在2019年10月先后出具还款协议和借条是为给其安全感、稳定双方关系不属实。2.其在一审中已提供了出借事实和履行出借金额的证据,蔡亮亮在一审中也表示无异议。3.一审认定的借款金额是蔡亮亮自己在借条上写的金额。该金额也是借款形成后,双方核对下来的金额。蔡亮亮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正是因为有借款,形成了这么多金额,蔡亮亮才会出具借条给其,并出具还款协议承诺还款,且在此后也履行了还款义务。请求法院维持原判。徐忠萍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亮亮归还借款294000元及双方约定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蔡亮亮承担。庭审中,徐忠萍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蔡亮亮归还借款2173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2019年,蔡亮亮因缺钱与其商量借款,其因无现金,即以信用卡刷卡方式给付蔡亮亮资金。其中2018年12月30日刷卡50000元,2019年1月2日刷卡10000元及17000元,2019年1月10日刷卡30000元,2019年1月16日刷卡16500元,2019年1月18日刷卡30000元,2019年2月18日刷卡70000元,2019年3月19日刷卡26000元,2019年3月23日刷卡30000元,2019年4月5日刷卡19500元,合计299000元。2019年6月1日,蔡亮亮对结欠的款项进行确认并出具了借条,确认借到其294000元,并约定自借款发生之日起支付百分之十的年利息。蔡亮亮从其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偿还本金和约定利息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蔡亮亮一审辩称,其所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1日的借条实际上书写时间为2019年10月。其没有刷徐忠萍的卡,不认可向徐忠萍借款。其也转款给徐忠萍,之所以会出具借条给徐忠萍,是因为其与徐忠萍在谈恋爱,为了给徐忠萍安全感。2021年1月,徐忠萍叫人打其,现在其工作也丢了,失去了生活来源。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019年8月,徐忠萍以微信、浦发银行、支付宝转账及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给蔡亮亮刷卡等方式向蔡亮亮提供资金。期间,蔡亮亮也有转账给徐忠萍。2019年10月,蔡亮亮向徐忠萍出具一张借条:“今蔡亮亮(男,汉族)向徐忠萍(女,汉族)借到现金人民币29.4万元(贰拾玖万肆仟元整),自借款发生之日起愿意支付给徐忠萍百分之十的年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未清偿以上借款,本人承诺愿意负担出借人因此已经产生和将来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因本借款发生的纠纷,双方约定由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该借条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1日,但审理中双方均确认蔡亮亮实际书写时间为2019年10月。蔡亮亮还向徐忠萍出具一张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1日的还款协议:“今2019年6月1日本人蔡亮亮向徐忠萍借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于2020年1月30日起每月1日还工资所得的百分之八十五用于归还徐忠萍的借款。2020年3月份开始,每月不低于壹万元归还徐忠萍”。蔡亮亮称该还款协议实际也是2019年10月份书写的,还款协议形成在借条之前,还款协议上写的290000元是徐忠萍叫他怎么写他就怎么写的。徐忠萍称借条出具在前,后来蔡亮亮迟迟不肯还款,她就让蔡亮亮打了一份还款协议给她,约定每月还10000元,这份还款协议不是直接给她的,是蔡亮亮书写以后快递给她的,时间是在出具借条之后的半个月左右。双方确认蔡亮亮出具借条后,共转账给徐忠萍85433元。审理中,徐忠萍同意按还款协议中蔡亮亮认可的290000元,扣除出具借条后蔡亮亮转账给她的85433元来确定借款金额,并放弃要求蔡亮亮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自2018年10月-2019年8月期间,徐忠萍与蔡亮亮互有资金交易往来,2019年10月,蔡亮亮向徐忠萍出具借条,又出具还款协议,故双方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并无法定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蔡亮亮未能按约返还借款本息,经徐忠萍催要未果,引起诉讼,应承担民事责任。审理中,徐忠萍同意按还款协议中蔡亮亮认可的290000元,扣除出具借条后蔡亮亮转账给她的85433元来确定借款金额,并放弃要求蔡亮亮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蔡亮亮返还徐忠萍借款204567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徐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徐忠萍已预交),由徐忠萍负担355元,蔡亮亮负担2500元(徐忠萍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蔡亮亮负担部分由蔡亮亮向其直接支付,法院不再退还)。蔡亮亮负担部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徐忠萍。二审中,蔡亮亮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并不存在其刷徐忠萍信用卡的情况,同时一审未查明其转账给徐忠萍的情况,其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共转账给徐忠萍553740元(含案涉借条出具后的转账85433元)。徐忠萍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表示无异议。另徐忠萍称,之所以存在蔡亮亮所述的这么多的转账情况,是因为蔡亮亮在这段期间多次向其借款,且借借还还,借大头还小头,最终结算形成了借条上双方确认的金额,另有部分转账是套现以及代购产生的往来。其在一审中也提供了电话录音,蔡亮亮在录音中确认是通过刷其信用卡的方式向其借款。另在二审中,徐忠萍提供:1.蔡亮亮另行向其出具的3张借条,其中落款日期为2019年6月1日的借条金额为350000元;落款日期为2019年6月16日的借条金额为20000元;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1日的借条金额为30000元。2.蔡亮亮向其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载明承诺欠徐忠萍400000元,承诺于2019年7月26日起到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26日。徐忠萍表示上述借条和承诺书可以证明双方一直是存在借贷关系的,蔡亮亮也承诺还款,2019年6月1日的350000元借条是当时结算此前借款后出具的,此后蔡亮亮又于2019年6月16日和7月1日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之后还有部分借款并未单独出具借条,其在一审中也提及到存在上述3张借条,只是因为后来双方又核账重新出具了294000元的借条,上述3张借条就作废了。蔡亮亮质证称:2019年6月1日的借条是其写的,因为徐忠萍和其吵架说其欠她钱,其就写了借条放在她家了。后面的两张借条和承诺书都是徐忠萍让其写的。该三张借条上载明的情况均不是事实,是徐忠萍自己算下来其欠她400000元,但她只算了她给其的钱,没有算其给她的钱,其为了维持和她的这段感情才出具的借条和承诺书。二审另查明,徐忠萍在一审中提供三段录音以及双方的支付宝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的借贷事实情况,具体为:1.2019年5、6月份徐忠萍与蔡亮亮的对话录音。在该份录音中,双方提及以下内容:徐:“你是不是欠我,是问我借了39万人民币,是你问我借的吧?”蔡:“对。”徐:“你怎么借的?”蔡:“刷信用卡。”2.2020年11月18日徐忠萍与蔡亮亮的对话录音。在该份录音中,双方提及以下内容,徐:“蔡亮亮,我问你,这个钱是不是你问我借的?”蔡:“对呀”……徐:“这些钱都是我真金白银给你的吧?”蔡:“你不是说我骗的吗?”徐:“呵呵,的确是你骗的,你用什么借口骗的,你自己心里清楚,但的确是我口袋里掏出来借给你的。”蔡:“我现在对你没有任何话说。”……徐:“我再给你一次机会,你过来把借条重新打下,我也不要占你一分钱便宜”蔡:“我知道你不会占,我还是按照那个还”。徐忠萍后在对话中多次提到还款,蔡亮亮表示“要还啊,走之前我会弄好的,把这钱还给你呀”“我没有少你,我也没有说过少你”。3.2021年1月3日徐忠萍与蔡亮亮的对话录音。在该份录音中,双方提及以下内容:徐:“我说了我现在不会起诉你,只要你每月还我钱,但是你怎么欠我钱的,借条要写写清楚,之前只是说你欠我那么多现金,我现在要你打出来,刷了我哪张卡,刷了多少钱,我把明细打出来,你也好办事,我也好办事。”蔡:“这个我知道的”徐:“不用你知道,……你看这个金额29.9万,到今天为止,2021年1月3日你还欠我219300元,对吧,你把借条打给我,我打一张收据给你,然后写明下,到今天为止,你还欠我291300元,以后每个月你还我钱,只要你还我,我不会去起诉你,但是你不还,不好意思,我也不客气,按我们约定的,一个月还一万。”蔡:“上面写了吗?”徐:“没写啊,你可以写啊,你打收条的时候打个还款协议给我。”蔡:“你写完了,我明天跟你签。”4.2020年12月1日凌晨蔡亮亮发给徐忠萍的支付宝聊天记录。蔡亮亮在该聊天记录中提及“你在给我最多一个礼拜时间,我这边快结束了,弄好就能拿到钱,不是我不转你钱,我是现在身上真的拿不出来,一个礼拜之后没有给你,你走程序……”对上述证据,蔡亮亮在一审中质证称:1.2019年5、6月份的录音是徐忠萍教其这么讲的,不是其自愿讲的。2.对2020年11月18日的录音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在录音中其从头到尾都是说“我给你钱”,没有说“还你钱”,其认为不是借款。3.对2021年1月3日的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当时把其锁在车里,还有另一个人打其的声音。4.2020年12月1日的支付宝聊天记录是其写的,但是徐忠萍让其怎么写其就怎么写,其当时不知道徐忠萍有老公,还想挽留她。关于双方的恋爱期间,蔡亮亮表示系2018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正式分手大概是在2020年11月,当时对方带人来打其,让其重新在写个借款合同,其不同意也报警了。徐忠萍则表示双方恋爱期间是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5日,在2019年8月4日蔡亮亮向其骗最后一笔25000元时,其觉得他有问题,就打电话向他的朋友了解情况,发现他在外面也借了很多钱,也忽悠其他人帮忙刷信用卡,其就和他分手了。以上事实,有借条、承诺书、录音光盘、聊天记录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在一审和二审卷宗中予以佐证。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案涉借条及还款协议能否作为认定借款关系的依据。本院认为,徐忠萍与蔡亮亮虽曾存在恋爱关系,并在恋爱期间互有资金往来,但从蔡亮亮多次向徐忠萍出具借条、承诺书、还款协议等可以反映其确认徐忠萍给其的资金系借款。蔡亮亮称出具借条、还款协议等只是为了给徐忠萍安全感,稳定双方关系,并不存在借贷事实,但从徐忠萍提供的录音及聊天记录中可以反映,在徐忠萍多次向蔡亮亮讨要借款时,蔡亮亮都未对借款提出质疑,并表示愿意还款,甚至是在双方分手后,其仍然未就借款提出异议,且还归还了部分款项,故本院对蔡亮亮的主张不予采信。案涉的294000元的借条及290000元的还款协议均是蔡亮亮自愿书写,在徐忠萍之后依据该借条及还款协议向其催讨款项时,其也未对上述金额予以否认,反而表示愿意还款,且从双方分手后的2021年1月3日的对话录音中其也未对徐忠萍陈述以“刷卡”形式借款提出异议。蔡亮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出具借条和还款协议的法律后果。因此,对蔡亮亮现否认借款金额、否认存在以刷徐忠萍信用卡形式借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述借条及还款协议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借款关系的依据。综上,蔡亮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69元,由上诉人蔡亮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静静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卢文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晓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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