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伟、黄春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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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1民初2036号案件名称
李连伟、黄春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连伟;黄春光;李泽火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036号 原告:李连伟,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武,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春光,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泽火,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伟与被告黄春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连伟、被告黄春光均向本院申请追加李泽火作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原告李连伟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连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李连伟负担。 审判员叶莉丽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刘钊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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