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湘0482民初2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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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770号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21)湘0482民初2770号湖南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你诉被告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民二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元。承办法官:朱国成联系地址:常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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