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萍、王滔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3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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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307号之二案件名称
唐志萍、王滔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唐志萍;王滔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3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志萍,女。被执行人:王滔,男。申请执行人唐志萍与被执行人王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志萍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307号案件的执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文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一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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