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23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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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236号之三案件名称
湖南通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通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2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南通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12号天心电子大楼裙楼。法定代表人:钟再德,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258号。法定代表人:苏利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通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382执1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永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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