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全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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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15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全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全敏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152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法定代表人:吕巍。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梅,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全敏,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全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全敏的银行存款107086.4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全敏的银行存款107086.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055.43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预缴纳。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红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易 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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