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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隆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生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2民初4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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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民初4394号
  • 案件名称

    内蒙古隆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生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内蒙古隆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生亮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2民初4394号时间:2021年9月16日下午3时地点:六号审判庭审 判 员 :马桂英法官助理 :王二英书 记 员 :杨浩天原告:内蒙古隆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0NDHGR8R,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泽信加州公馆第四幢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任国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金蝉,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鄂内蒙古隆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胡生亮,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审判员:原告内蒙古隆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生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内蒙古隆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生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隆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生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内蒙古隆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原告是否听清?原代:听清了。审判员:当事人及代理人核对笔录签字或盖章。原代: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书记员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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