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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钱红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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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1556号
  • 案件名称

    张建、钱红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建;钱红;伍轩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1556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建,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现住务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涛,贵州山一(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钱红,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江**,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伍轩,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建诉被告(反诉原告)钱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张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钱红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且反诉受理费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建和被告(反诉原告)钱红以私下达成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诉撤诉应予准许,因本案反诉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建承担。二、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任富春人民陪审员  雍发扬人民陪审员  胡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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