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超、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他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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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他49号案件名称
陈志超、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志超;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他49号原告:陈志超,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87号。法定代表人:樊建,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安徽鑫诚会计师事务所和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原告陈志超与被告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裁定受理王丽等242名职工对安徽省疏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本案系安徽省疏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衍生的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妥善处理当事人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许家才审 判 员 朱怀甫审 判 员 秦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梅 莹书 记 员 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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