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朋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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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474号案件名称
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朋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朋强;刘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474号原告: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东华路北段(建设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603032829法定代表人:王浩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见,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朋强,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刘静,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原告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朋强、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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