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朋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47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474号
  • 案件名称

    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朋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辛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朋强;刘静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474号原告: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东华路北段(建设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603032829法定代表人:王浩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见,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朋强,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刘静,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原告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朋强、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