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琼、钟明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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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191号案件名称
钟琼、钟明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钟琼;钟明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钟琼,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广州市。被执行人钟明明,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琼与被执行人钟明明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2021)湘132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琼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标的213370元,立案执行费3100.55元。2021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钟明明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钟明明在银行有存款,并对其银实施了冻结划拨措施。于2021年7月7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钟明明名下有位于邵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邵市国用(xxxx)第Dxxxx号、面积12.04平方米)的门面一个,并对其实施了查封措施。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钟明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钟琼,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案件久拖不结,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标的已执行到位7724.52元。尚差兑现款203445.48元与案件受理费2200元、3100.55元均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方确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案件久拖不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人献审判员 袁仕斌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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