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留杰、王建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17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执1798号案件名称
彭留杰、王建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额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彭留杰;王建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彭留杰,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团结农场华锦小区6号楼1单元502室。 委托代理人:樊金荣,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团结农场华锦小区6号楼1单元502室。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王建栋,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申请执行人彭留杰与被执行人王建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21民初2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彭留杰与被执行人王建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建栋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221执17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力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梅杰书记员 阿合角·加尔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明志、刘晓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02民初3914号 下一篇 曾沛厉、绍兴柯桥酷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3民初87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