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志、刘晓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02民初39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民初3914号案件名称
王明志、刘晓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明志;刘晓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02民初3914号原告:王明志,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刘晓玉,女,199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29号。负责人:周立华。原告王明志诉被告刘晓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明志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志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志撤诉。审判员 王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闫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金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蒙祖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民终2622号 下一篇 彭留杰、王建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1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