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67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95号广发银行大厦。负责人:陈健松,系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奕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球,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洲,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周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本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彭 婷书 记 员 陈婧坭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