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周洲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677号

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9/6 0:00:00在长沙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生效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周洲,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677号
  •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周洲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周洲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1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67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95号广发银行大厦。负责人:陈健松,系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奕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球,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洲,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周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本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彭 婷书 记 员  陈婧坭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