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蓝天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力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3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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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3154号案件名称
连云港蓝天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力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蓝天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力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刘洋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3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蓝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00号蓝天华侨城。法定代表人:陆官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力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00号蓝天华侨城。法定代表人:赵海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男,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青,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亚妮,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连云港蓝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力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刘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连云港蓝天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37.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淼审 判 员 张淑媛审 判 员 程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林杉书 记 员 李双艳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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