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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秀兰、谢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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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972号
  • 案件名称

    管秀兰、谢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管秀兰;谢晶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972号原告:管秀兰,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谢晶(谢家栋),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秀兰与被告谢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秀兰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兴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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