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秀兰、谢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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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972号案件名称
管秀兰、谢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管秀兰;谢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972号原告:管秀兰,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谢晶(谢家栋),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秀兰与被告谢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秀兰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兴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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