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2民初3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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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民初3711号案件名称
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辉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2民初3711号原告: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C栋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3768040253H。法定代表人:赵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湖南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杰,男,汉族,1989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为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王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于同日向原告发出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七日内缴纳本案受理费,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缴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新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兆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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