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臻一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潜江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7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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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7234号案件名称
广东臻一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潜江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广东臻一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潜江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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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7234号原告:广东臻一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海舟开发区樵高路东1栋1号(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金意轩美家具有限公司)内自编1号长房(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李安民,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姣,女,公司员工。被告:潜江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杨市街道办事处紫光路99号。法定代表人:吴晓华。原告广东臻一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臻一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家具款328321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利息10900.2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20年7月15日及2020年8月6日先后签订宿舍及办公家具服务合作协议。本项目于2020年8月28日开始出货安装,在现场货运条件不成熟、装修未完成情况下,被告要求提前入驻宿舍及办公楼,全力配合被告与装修施工单位交叉施工安装家具。其中宿舍家具于2020年12月2日全部交货及安装完毕,且于12月28日完成验收流程并签订验收文件,12月29日开具验收款发票;办公家具因场地未完成装修,已完成所有家具约80%的安装工作,剩余因现场装修原因导致无法安装的家具已交付被告并保存在安装现场。根据合同第五条,原告已履行完合同内所要求之全部职责。根据合同中规定,验收款35%,被告应在交货安装完后即刻验收,验收完成后原告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予甲方,被告收到合同金额40%(其中质保金5%)发票5日内,支付验收款。截至2020年8月26日,被告实际支付宿舍家具预付款及出货款252000元,除质保金外,剩余验收款147000元未支付;实际支付办公家具预付款及出货款306000元,除质保金外,剩余验收款178500元未支付;增补订单2821元未支付,总计未支付金额328321元整。此前原告积极沟通,并于2021年8月1日以顺丰快递形式向被告寄出告知函,要求被告予以答复和解决,但始终无法取得回应。故原告在沟通无效的前提下,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和原则,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买卖合同》载明纠纷送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裁决,但是却无证据证明本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故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本案应依法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潜江市人民法院及合同履行地(货币接收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肖 娟书 记 员 王紫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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