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黄克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75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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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758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黄克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黄克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7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星泰,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克芳,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克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黄克芳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正商谈执行和解,和解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0104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徐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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