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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克武、张志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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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850号
  • 案件名称

    闫克武、张志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闫克武;张志库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库,男,196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闫克武,男,195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库与被执行人闫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志库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闫克武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志库借款本息30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7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闫克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闫克武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志库借款本息30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闫克武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闫克武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后经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闫克武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9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闫克武财产总对总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闫克武名下再无任何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9月2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张志库,并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及其债权暂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张志库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闫克武的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其明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人闫克武有意规避执行,符合被执行人失信情节,2021年9月29本院将被执行人闫克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被执行人闫克武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穆建勋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齐艳花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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