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勇、崔礼俭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1执保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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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1执保617号案件名称
董海勇、崔礼俭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董海勇;崔礼俭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1执保617号申请保全人:董海勇,男,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申请保全人:崔礼俭,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申请保全人董海勇与被保全人崔礼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3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崔礼俭的银行存款64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崔礼俭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肥东支行营业部账户6217××××8157存款6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6止。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孟凡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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