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航瑞、石细华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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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3944号案件名称
石航瑞、石细华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石航瑞;石细华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44号申请执行人:石航瑞,女,200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财务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石细华,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石航瑞与被执行人石细华所有权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石细华协助申请执行人石航瑞办理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巴州路8号汇珉小区8栋6层4单元602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被执行人石细华平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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