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坤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督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督83号案件名称
衡阳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坤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衡阳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坤;曾小艳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督83号申请人:衡阳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县正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敏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林,男。被申请人:李坤,男。被申请人:曾小艳,女。本院受理申请人衡阳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21年8月30日发出(2021)湘0426民督8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坤、曾小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坤、曾小艳已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426民督8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256元,由申请人衡阳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彭秋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娄底市创景物业有限公司、刘军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3674号 下一篇 叶爱红、朱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143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