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友谷、刘付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恢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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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546号案件名称
田友谷、刘付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田友谷;刘付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恢546号申请执行人:田友谷,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被执行人:刘付德,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申请执行人田友谷与被执行人刘付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2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付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友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95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29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处置担保人曹XX名下的房产,本院张贴查封公告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27530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黔0201执765号、(2021)黔0201执恢54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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