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知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龙学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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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313号案件名称
珲春知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龙学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珲春知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龙学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04民初2313号原告:珲春知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庄继文,经理。被告:方龙学,男,住吉林省珲春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珲春知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龙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珲春知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珲春知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俞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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