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贵钗、肖太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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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1912号案件名称
何贵钗、肖太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何贵钗;肖太财;何卫兵;何正杰;田杰;何小凤;龙国权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1912号被执行人:何贵钗,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被执行人:肖太财,男,1977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被执行人:何卫兵,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被执行人:何正杰,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杰,男,1984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被执行人:何小凤,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被执行人:龙国权,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黔0112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何贵钗、肖太财、何卫兵、何正杰、田杰、何小凤、龙国权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2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何贵钗、肖太财、何卫兵、何正杰、田杰、何小凤、龙国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权部门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贵钗、肖太财、何卫兵、何正杰、田杰、何小凤、龙国权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本院通过不动产查询、传统查控、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状况、下落线索进行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何贵钗、肖太财、何卫兵、何正杰、田杰、何小凤、龙国权名下有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7000元未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12执19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树东审 判 员 曾 浩审 判 员 刘浚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人员 孙 浩书 记 员 吴奕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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