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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磊、孙玉良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4民初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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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民初1362号
  • 案件名称

    孙磊、孙玉良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孙磊;孙玉良;孟凡亮;马增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4民初1362号原告:孙磊,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原告:孙玉良,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被告:孟凡亮,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被告:马增建,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孙玉良、孙磊与孟凡亮、马增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孙玉良、孙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玉良、孙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磊、孙玉良负担。审 判 员 张汝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蔡丽彬书 记 员 孙小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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