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磊、孙玉良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4民初13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民初1362号案件名称
孙磊、孙玉良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磊;孙玉良;孟凡亮;马增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4民初1362号原告:孙磊,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原告:孙玉良,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被告:孟凡亮,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被告:马增建,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孙玉良、孙磊与孟凡亮、马增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孙玉良、孙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玉良、孙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磊、孙玉良负担。审 判 员 张汝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蔡丽彬书 记 员 孙小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鸿桂、谢尚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502号 下一篇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逄海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