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桂、谢尚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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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502号案件名称
李鸿桂、谢尚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鸿桂;谢尚排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502号原告:李鸿桂,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谢尚排,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李鸿桂与被告谢尚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李鸿桂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尚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鸿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鸿桂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鸿桂负担。 审判员 蒙自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邹燕书记员 俞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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