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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桂、谢尚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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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502号
  • 案件名称

    李鸿桂、谢尚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鸿桂;谢尚排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502号原告:李鸿桂,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谢尚排,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李鸿桂与被告谢尚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李鸿桂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尚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鸿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鸿桂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鸿桂负担。        审判员    蒙自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邹燕书记员    俞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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