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建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铭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9民初4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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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9民初4106号案件名称
唐山建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铭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唐山建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铭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9民初4106号原告:唐山建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南堡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曹**,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铭远,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唐山建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铭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唐山建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建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建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建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建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任如意书 记 员 孙月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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