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阮良辉,女,汉族,1962年3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王**,男,汉族,1974年7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陈奕羽,女,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阮良辉申请执行王**、陈奕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库经证字第6148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230000元,执行费14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奕羽名下车辆的相关权证手续,但未实际控制。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房产不在于被执行人名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1230000元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玉素甫米吉提审判员 吴萍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小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