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成元、沈维信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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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773号案件名称
向成元、沈维信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向成元;沈维信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执773号申请执行人:沈维信,男,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向成元,男,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维信与被执行人向成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8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沈维信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由被执行人向成元偿还申请执行人沈维信劳务工资535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向成元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维信申请撤回对向成元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7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梁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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