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4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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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4910号案件名称
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4910号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议论堡乡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82MYYX0。法定代表人:王云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锋,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奕彤,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静,女,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冯 蕾书 记 员 陈少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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