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万辉与湖南金旅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3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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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3834号案件名称
凌万辉与湖南金旅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凌万辉;湖南金旅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3834号原告:凌万辉,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金旅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第三栋8层。法定代表人:杨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玉,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法定代表人:周天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凌万辉与被告湖南金旅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凌万辉于2021年9月28日以本案的关联案件正在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金旅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万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辉撤回对被告湖南金旅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0元,减半收取8065元,由原告凌万辉负担。审 判 员 张跃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亮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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