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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佳美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艳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125民初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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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125民初1426号
  • 案件名称

    江西佳美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艳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横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江西佳美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艳珍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25民初1426号原告:江西佳美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广场东路交汇处红枫一品9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6577RX6。法定代表人:郭凯,该公司经理。被告:曾艳珍,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原告江西佳美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艳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曾艳珍与原告江西佳美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并已缴清物业管理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佳美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佳美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宪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雨婕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25民初1426号原告:江西佳美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广场东路交汇处红枫一品9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6577RX6。法定代表人:郭凯,该公司经理。被告:曾艳珍,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原告江西佳美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艳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曾艳珍与原告江西佳美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并已缴清物业管理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佳美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佳美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宪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雨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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